本報訊:大理院裁定,只要已部分或完全履行,口頭或書面協議達成的土地買賣仍具法律效力。
大理院第三分庭在一份18頁的判決書中,確認一名男子與其侄子間的口頭土地買賣有效。
法院指出,即使缺乏書面契約,因侄子已取得地契、遷入該地並進行修繕,故認定交易成立。
本案源於賣方子女提出的土地歸還訴訟,他們最初並不知曉該筆財產存在。
根據判決書,賣方子女直至2007年接獲繳納不動產稅通知時,才發現該筆財產由親戚居住使用。
侄子主張,他在叔父生前即購得該地。叔父過世後,他持續向叔父的兄弟支付分期款項。
其同時出示地契作為證明文件。
地方法院與上訴院原先判決子女方勝訴,但大理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
大理院闡明:“根據《民法典》,土地買賣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方可透過法院執行。該書面文件是雙方達成買賣協意的證明。然而,若交易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即使缺乏書面契約,該買賣仍具效力。在此情況下,仍具法律約束力,且可允許證人作證證明交易存在。”
大理院補充說明,取得土地佔有權並對其進行改善,是口頭買賣已成立的有力證據。因此,已實際居住該地的買方,縱然無書面契約,仍可以口頭協議作為佔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