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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決」並非「主權勝利」
2025-7-14 00:00
菲律宾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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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娜·瑪琳多格——黃(Anna Malindog-Uy)

菲律濱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已經出台9年,當下亟需釐清“南海仲裁案裁決”的真相,這對於讓菲中南海爭端回歸外交協商渠道,至關重要。

關於“裁決”的六個誤解

第一,該裁決並非由聯合國作出,也未獲任何聯合國機構批准。裁決出自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附件七組建的臨時仲裁庭。

第二,常設仲裁法院(PCA)僅承擔行政職能,提供登記和秘書服務,並非仲裁庭本身,且不屬於聯合國機構。

第三,本案並非由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國際法院(ICJ)審理裁決。

第四,聯合國大會、安理會或秘書長均未認可、採納或執行該裁決。

第五,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6條,裁決僅對當事方具有約束力,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缺乏執行機制。中國自始至終拒絕參與“南海仲裁案”,也不接受不承認該“裁決”。

第六,將“裁決”稱為“聯合國支持”或“聯合國裁決”在法律上不準確,在政治上具有誤導性、欺騙性和不誠實性。儘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常被稱為“聯合國公約”,但其條款的執行更多依賴地緣政治實力與外交手段,而非法律強制。

簡而言之,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對部分人而言或許是海洋法解釋的“里程碑”,但它並非聯合國決策,缺乏執行效力,且在法律清晰性與政治現實之間仍存爭議。

“裁決”並非“主權勝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主權歸屬或領土所有權問題沒有管轄權。其權限僅限於規範海洋區域劃分、航行權利、環境保護及資源權益分配,而非裁定領土歸誰所有。

這一常被誤解的界限,是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要點。領土主權爭議必須依據一般國際法解決,而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此類爭議通常通過雙邊談判、締結條約或提交國際法院處理。

中國表示,其在2006年根據《公約》作出聲明,將與海洋劃界有關的爭端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解決程序。因此,“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對中菲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均沒有管轄權。

“南海仲裁案裁決”無權對領土歸屬進行判定,充其量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海洋權益的法律“解釋”,這種解釋尚且存在爭議。

將“裁決”解讀為“主權勝利”或“領土歸屬的最終裁決”,是在損害公共討論的理性與責任。遺憾的是,某些勢力,尤其是菲律濱國內部分勢力,持續將該裁決包裝為“主權勝利”。

以“共贏”化解爭端

研究南海爭端近十年來,我的立場始終未變:菲律濱與中國是鄰邦,這是不可改變的地緣現實。鄰國間存在分歧與利益衝突在所難免,關鍵在於以成熟、務實、外交的方式加以應對。

與其執迷於“妖魔化”或孤立中國(此舉可能加劇緊張局勢),菲律濱更應選擇建設性合作路徑,將摩擦點轉化為互利機遇。具體可包括:推動“南海行為準則”(COC)早日達成,以管控緊張局勢,維護地區穩定;與中國開展爭議海域的海洋資源聯合勘探開發、漁業合作等;推進共享基礎設施與協同投資。

這一共贏框架突破了“零和博弈”思維,為菲中兩國通過和平、穩定與經濟合作實現共同利益提供了前瞻性戰略。菲律濱需捫心自問:究竟希望與鄰國開展務實合作,還是淪為外部“超級大國”戰略利益的代理人,被捲入對抗?

歸根結底,外交而非挑釁應成為行動指南。在南海問題上,挑戰不僅限於菲中分歧,更涉及其他聲索國。因此,解決方案必須具有包容性與區域性,通過和平衝突解決機制與外交渠道,凝聚所有相關方共識。

菲律濱必須堅持和平務實的外交路徑。這並非對原則的妥協,而是以戰略智慧主張合理主權。若不顧地緣政治與安全後果輕率行事,只會將國家置於危險且不可持續的境地,付出資源乃至生命的代價。

(作者是菲律濱“亞洲世紀”戰略研究所對外事務主任,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南海研究專家委員會”特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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