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备受关注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盾股份”)与某招商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与自然人张设的民间借贷纠纷迎来最终判决,浙江省高级法院准许投资公司、张设撤回对金盾股份的起诉,并撤销原审生效判决中关于金盾股份因管理不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内容。
据了解,金盾股份于201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周建灿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王淼根担任法定代表人。案发前,公司市值高达93亿元。2018年1月,周建灿与金盾压力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2亿元,后欠1.78亿余元未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周建灿与周甲作为借款人,向张设借款,后欠7269万元未还。上述两笔借贷中,周建灿均以金盾股份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后经鉴定,相关担保文件中加盖的金盾股份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伪造。
2018年2月,投资公司、张设先后提起诉讼,并诉请要求金盾股份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11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建灿以金盾股份名义在保证合同上签章的行为系无权代理,金盾股份在两案中不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张设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2020年4月,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周建灿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改判金盾股份承担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两起案件赔偿共达1.4亿元。
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金盾股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审查认为,周建灿并非金盾股份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既不构成越权代表,也不构成职务代理,并且出借人投资公司、张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并非善意,因此,周建灿的相关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据此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案件承办人介绍,在监督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调查核实,依法查明“印章系假公章”“案涉款项未流入金盾股份”“出借人非善意相对人”等案件事实,检察官联席会亦就案件焦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综合研判,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统一非法定代表人的无权代理法律适用规则,维护上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办案要牢牢把握“三个善于”内涵要求,准确把握新修订公司法的核心要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进一步加大民事生效裁判办案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以法治力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依法维护上市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据了解,金盾股份遭遇诉讼案件后,一度陷入困境,股价遭遇滑铁卢,招投标等正常商业活动受到冲击,公司濒临破产。经最高检抗诉撤销原判后,金盾股份信用得到修复,目前生产经营回归正轨。
(文中张设、金盾压力公司、周甲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于潇 常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