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總統小馬科斯已簽署第12252號共和國法令成為法律,該法令修正《投資者租賃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更嚴格的保障與問責措施下,租賃菲律濱私人土地最長達99年。
這項於9月3日批准的新法律,旨在通過提高租賃合同可靠性來鼓勵外國投資,同時為外國投資者確保穩定環境。
該法令還在向外國投資者授予私人土地長期租賃權方面,採取了“靈活和動態的政策”,以用於建立工業園區、工廠、裝配或加工廠、農業綜合企業、用於商業用途的土地開發、旅遊、農業、農林業、生態保護以及其他類似的優先生產性事業。
對投資的長期租賃
根據經修正的法律,擁有正式註冊項目的外國投資者現可簽訂最長99年的私人土地租賃協議。若總統認為有必要,特別是針對重要服務或關鍵基礎設施的投資,租期可縮短。
所租賃的土地必須專門用於獲批的投資項目,且規模需與項目需求相稱。合同必須在契據登記處註冊並在地契上加註,方能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
已登記合同不得變更或撤銷,除非透過直接法律程序——此項規定旨在強化投資者信心並確保可預測性。
保障措施與罰則
該法律強調,若投資撤資或土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租賃協議將被終止。
對於旅遊項目,只有最低投資額為500萬美元,並且在三年內至少注入70%資金的企業才有資格。
租約續期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但必須提供對國家具實質社會與經濟貢獻的證明。
違規行為——包括合同超過99年期限、非法土地使用或未經授權擴張租賃區域——將導致協議自動失效。
違規者將面臨100萬至1000萬披索罰款及六個月至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轉租與監管規定
外國承租人僅在獲得出租人同意後方可轉租,除非主租賃合同明確禁止。所有轉租合同也必須向契據登記處登記,並在土地權屬證書上加註。
為防止濫用,投資署、財政獎勵審查委員會及其他投資促進機構可要求承租人說明項目三年內未啟動的延誤原因。持續未合規可能導致法律賦予的權利被撤銷。
實施細則
工商部已透過投資署及土地登記署,受命在法律生效後90天內發布實施規則與條例。
第12252號共和國法令將在官方公報或普遍流通的報刊公布15天後正式生效。